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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空调维修工失足坠亡 法院判业主承担10%赔偿责任


上门帮人维修空调,维修工人失足坠楼,经抢救不治身亡,这个法律责任谁来担?近日,清新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依法判决维修者自行承担80%的民事责任,介绍业务者、屋主各承担10%责任。

2012年6月9日,谢某因家中空调出现故障,便按街上店面外挂的家电维修招牌的联系电话打过去,要求该店派人上门维修空调,黄某接电话后答应派人前去维修。邱某是黄某介绍业务的其中一名维修工,当天邱某主动打电话给黄某,黄某即告知邱某到谢某处维修空调,当即把谢某的联系方式给了邱某。邱某与谢某取得联系后,随即上门服务。

经过一番检查后,邱某初步判断可能是空调主机出现故障,需要查看主机,但一般空调的主机都安装在外墙,需要高空作业。邱某看谢某家住在2楼,便在未系安全带的情况下,从窗户爬出外墙站在放主机的二楼遮阳棚处检查空调。因当时天空下小雨,窗台湿滑,邱某检查完毕想爬进窗户内时,失足坠楼,后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因赔偿问题谈不拢,死者邱某的母亲将谢某、黄某均诉至清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591577.6元。

清新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邱某本身就无从事空调维修的营业执照及没有修理空调相应的资质证书,事发时又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其本人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黄某也不具备维修空调的资格,但却在其经营的商店门口的招牌上挂“家电维修”的广告,虽其称不知道邱某是否具备修理空调的资质,但仍将该业务介绍给邱某,因此黄某对事故发生应负有一定的民事责任;谢某没有审查清楚邱某是否具备维修的资格,因此谢某也存在过失,谢某亦应对邱某死亡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清新法院根据邱某、被告黄某、谢某在本案中的责任大小,判决由邱某本人承担80%的主要责任,黄某、谢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黄某、谢某分别赔偿原告邱某的母亲58158元。